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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职业教育培训促进法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5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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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目的)为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发展,为国民提供多种多样与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国家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 2 条 (定义)本法用语定义如下

1. " 职业教育及培训 " 含关于产业教育振兴、产学合作及依劳动者职业培训促进 给予学生和劳动者就业知识技能培训及能力开发。

2. "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 " 指实行职业教育培训机关或设施。

3. " 职业教育培训生 " 指正在或希望接受 培训者。 职业教育训培者。
4. " 职业教育培训员 " 指在职业教育培训机关从事职业教育培训的指导人员。

5. " 产学协同 " 是指职业教育培训部门和其他产业团体、研究机关间的协作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和产业体(含产业体团体及研究机关)为培养产业人力和开发产业技术,在有关下列项中协力活动。
( 1 )职业教育培训信息、人力、设施和共同研究。

( 2 )设置特定学科与特定职业教育培训课程。

( 3 )委托实施职业教育培训。
6. " 远程职业教育培训 " 指利用其他信息、通信媒体设备,在不同地域进行 。

第 3 条 ( 国家责任 )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在下列各项给予行政、财政上支持。
1. 扩充实验实习实施。
2. 对于经济、时间方面的不足人实施的弱势群体。

3. 对职业教育培训指导人员的培养、培训。

4. 由法人转换的 职业教育培训 机关。
5. 实施现场实习的产业体。
6. 实施产学协作的部门。
7. 构筑远程职业教育培训体制。 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的构筑。
8. 接受职业教育培训人员资料费。

第 4 条 ( 基本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 ①基本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 、确 保必须设备的 管理 及改善; 2 、职业教育培训指导人员的培养; 3 、对受训者的指导; 4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管理; 5 、对职业教育培训的评价; 6 、对课程资料的开发普及; 7 、对女性的职业教育培训; 8 、职业教育培训的国际协作; 9 、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有关事项。

②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根据第 1 项之规定的基本计划须制定实施细则。
③ 基本计划及实施细则制定程序等相关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 5 条 ( 职业教育培训 机关的管理 )

?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间的课程连接和 设施设备信息的有效使用。

② 承认不同职业教育培训机关修得的学分。
③ 在连续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修得部分学分者,入学或插入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关时应优先录取。

第 6 条 ( 职业教育 的委托 ) ①国家、地方自治团体间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关或产业间可以就不同课程委托实施。

,为提高职业教育培训效率,可把职业教育培训委托给有能力实施职业教育培训人。

第 7 条 ( 现场实习 ) 在 同一领域或类似领域中的在职人员应进行现场实习,由总统令所定人员例外。

第 8 条 ( 现场实习产业体的选定 ) ①依据第 7 条规定,实施现场实习人员由该部主要负责人决定。
② 根据第 1 项规定,在选定现场实习产业体时,应考虑到职业教育培训生不同专业领域选择现场实习课程。
③ 职业教育培训 机关的长官,根据第 2 项规定,为选定现场实习,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第 18 条规定,要求信息共享。 请求提供相关信息。
④ 职业教育培训协议会根据第 3 项规定,在收到协助请求时可向该地区产业体的负责人请求。

第 9 条 ( 现场实习合同 ) ①进行现场实习的 职业教育培训生和现场实习产业体的长官须事先签订现场实习合同。但,为保护职业教育培训生或者充实现场实习内容,必要时候,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长官应参与现场实习契约的签订。

② 根据第 1 项之规定,有关现场实习契约签订的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 10 条 ( 职业教育培训优先对象 )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长官在确认残疾人及生活保护对象者需要其他人力供给上的帮助时,根据总统令优先对其进行职业教育培训。

第 11 条 ( 职业教育培训者的选拔 ) ①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长官在选拔职业教育培训者时,下列人员应优选:
1. 适应该 职业教育培训课程者。
2. 已完成 相同或类似领域的职业教育培训课程者。

3. 产业工人或依据资格法令的资格持有者。
②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长官不论何时何地,为实现全民职业教育培训社会,应积极工作。

第 12 条 ( 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编辑 ) 编辑 职业教育培训课程时,职业教育培训课程要满足职业教育培训者的需求,编撰符合产业体要求的课程。

第 13 条 (职业教育培训指导员的培养及进修) ①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为培养优秀的 职业教育培训指导员,开发职业教育能力,应为其创造现场实习条件。
②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雇用职业教育培训指导员时,优先聘用已 在产业体中工作的人 员, 在研修费用和人事安排上适当照顾。

第 14 条 (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特别活动 ) ①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为了提高职业教育培训水平,应该筹划有特点的经营策略。 ② 国家须扩大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自律性,提高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促进国 公立职业教育培训机关法人化。

第 15 条 ( 构建远程职业教育培训体制 ) ①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设置、运营人员应致力于构筑有效运用尖端信息通信媒体的远程职业教育培训体制。
②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设置、运营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多媒体技术等各种远程教育培训技术,并及时开发和有效运用。

第二章 职业教育培训政策审议会

第 16 条 ( 职业教育培训政策审议会设置 ) 为审议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有关事项,应在国务总理所属下设置职业教育培训政策审议会(以下简称 审议会”)。主要工作职责:

1. 完成基本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2. 制定与职业教育培训和资格制度相关的主要政策。
3. 制定第 3 条规定的支援政策。

4. 由委员长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 17 条 ( 审议会的构成 ) ①审议会由含委员长在内的 25 人以内的委员构成。委员长由国务总理担任,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1. 由总统令委任的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
2. 按照第 18 条规定在职业教育培训协议会的委员长当中,由国务总理指定 3 人。
3. 由教育人力资源部长官、外交通商部长官及劳动部长官推荐,国务总理委任,代表职业教育培训界、产业界、劳动界的各 3 名人员,在此情况下,成员中须包含女性成员。
② 委员可以连任,任期 2 年。

③ 其他相关的所需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 18 条 ( 职业教育培训协议会的设置 ) ①为审议地方自治团体的职业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在特别市、直辖市及道(省)设置职业教育培训协议会 , 在市、郡内也可设置协议会。

② 协议会审议下列各事项:
1.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设施、设备投资规划;
2.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连续经营;
3.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和产业体的产学协作;
4. 对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评价;
5. 有关其他地区职业教育培训的事项。

第 19 条 ( 协议会的构成 ) ①协议会由含委员长在内的 15 人组成。
②协议会委员长由该地方自治团团长担任。

③ 委员任期两年 , 可以连任。

④ 有关协议会的构成及运营等相关事项由该地方自治团体制订。

第 20 条 ( 管理委员会 ) 职业教育培训机关为制定好职业教育培训管理计划 , 使产学协作得到良好发展,管理委员会应由产业界、职业教育培训界、学生家长、职业教育培训指导员、地区代表等构成。

第三章 教育培训机关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 21 条 (有关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评价) ①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对职业教育培训机关定期评价。
②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根据第 1 项规定,可委托给韩国职业能力开发院和政府出资的研究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进行。

③ 根据第 1 项之规定,评价对象,职业教育培训机关的工作范围及评价方法等相关的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 22 条 ( 评价结果的公开 ) ①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根据第 21 条之规定,在评价职业教育培训机关时,应公开评价结果。
②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根据第 1 项的规定得出的评价结果应该反映在和职业教育培训机关有关的行政、财政的支援上。
③ 关于根据第 1 项的规定所得到的结果的公开范围、公开方法等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 23 条 ( 职业教育培训信息的公开 ) ①国家、地方自治团体、韩国职业能力开发院及职业教育培训机关应公开和职业教育培训相关的信息。

② 依据第 1 项规定,有关公开信息的种类、公开方法及其他信息的公开等所需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本法律,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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