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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开发基本法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5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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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6713号


    第1条(目的)
    为了有效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制订﹒概括﹒调整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相关的所需事项,进一步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和国家的综合国力,制定本法。
    第2条(定义)
    一、“人力资源”是指人们所具备的在国民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发展所必须的知识、技术、态度等能力和素质。
    二、“人力资源开发”是指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教育机关﹒研究机关﹒企业等单位为了培养﹒分配﹒使用人力资源,并且形成和这些相关联的社会规范和网络而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3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此法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优先适用于其他法律。
    第4条(国家的责任)①国家应为人力资源开发制定综合实施政策,并为推进该计划,在行政、财政等方面制定具体方案;
    ②地方自治团体根据国家计划和地区特点制定适合人力资源开发的措施;
    ③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在制定和推进人力资源开发计划时,应考虑轻重缓急以及地区间的均衡;
    ④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及时向执行人力资源开发任务的教育、研究机关以及企业等部门通报信息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⑤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及时向国民公布和人才需求等人力开发情况相关的信息,以便国民对自身进行开发时利用。
    第5条(制定人力资源开发基本计划) ①政府通过根据第7条所规定的对人力资源开发会议的审议,每5年制定一次有关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计划,并应将该计划通报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和民众。在基本计划有变动时亦如此。
     ②基本计划应包含下列项目:
    1. 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方向;
    2. 相关行政机关的主要人力资源开发政策;
    3. 民间部门的主要人力资源开发政策;
    4.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的人力管理和使用;
    5. 为人力资源开发而进行的,和人力资源相关的信息管理及中长期人力供给远景规划;
    6. 此外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③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根据基本计划,应在业务范围内制订并执行年度实施计划。
    ④每年中央行政机关长官根据实施计划推进的前一年度的业绩和第二年实施计划由教育人力资源部长官综合后,根据第7条之规定,提交人力资源开发会议审议。
    ⑤有关基本计划及实施计划的程序等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6条(申请公共机关的协助)
    ①中央行政机关长官为了制订和实施基本计划和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向其它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及公共团体的长官申请协助。
    ②地方自治团体长官为了实施基本计划和推进计划,必要时,可以向其它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及公共团体的长官申请协助。
    ③根据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收到协助邀请的人如无特别事项应予以协助。
    第7条(人力资源开发会议)
    ①根据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1项之规定,为了顺利执行教育人力资源部长官负责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制订、概括、调整等业务,而设置人力资源开发会议。
    ②人力资源开发会议审议下列各事项:
    1.基本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2.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间需要调整的教育人力资源开发政策(但,如是法案,仅限于提交国会提到议程上的法案);
    3.第5条第4项之规定下的推进实绩和实行计划;
    4.其他法令认为有必要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会议审议的事项;
    5.此外,议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事项。
    ③人力资源开发会议由含议长在内的15名以内的人员构成,议长由教育人力资源部长官担任。
    ④为了更好地支援人力资源开发会议的审议,在人力资源开发会设实务调整会议。
    ⑤为专门讨论人力资源开发会议的审议事项,在人力资源开发会议下,分领域设专门委员会。
    ⑥人力资源开发会议议长对审议事项中的重要政策可以通过公开会的方式来听取意见。
    ⑦教育人力资源部部长根据第2项的规定,将人力资源开发会议的审议结果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通报,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将此反映在所属业务中。
    ⑧此外,有关人力资源开发会议,实务调整会议,及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及运营等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8条(对基本计划等促进实际成绩的评价)
    ①教育人力资源部长官每年对基本计划及实施计划的推进实绩进行评价。
    ②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按第1项之规定实施评价时,应依靠由总统令组成的评价团。
    ③教育人力资源长官把第1项规定中所需评价结果报告人力资源开发会议,并通报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应将此反映在所属业务中。
    ④依据第1项的规定进行评价,在此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按与政府业务等评价相关的基本法进行评价。
    第9条(和人力资源开发有关的事业的投资分析)
    ①教育人力资源长官每年对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人力资源开发事业进行投资实绩分析,并报告人力资源开发会议。
    ②根据第1项之规定,有关分析对象及程序等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10条(人力资源开发政策负责人的指定)
    ①相关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可以在所属公务员中指定总揽该机关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负责长官。
    ②和负责长官的指定及其责任相关的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11条(和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信息的生产、流通及使用)
    ①政府应开发和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指标,根据开发的指标生产相关的统计信息,并促进其信息的流通和应用。
    ②政府为了促进信息的生产,流通及应用应制定并实施下列政策。
    1.信息等的收集,分析,加工及数据的构建
    2.和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信息网的构建及运营
    3.信息生产及流通机关的构建等
    第12条(人力资源开发支援中心的指定)
    ①相关行政机关长官为了实行根据总统令制定的下列业务,可以把和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研究机关等指定为人力资源开发支援中心。
    1.有关第8条第1项之规定中所指的基本计划及实施计划的实绩评指标的开发业务
    2.第9条第1项中,有关人力资源开发事业中投资实绩分析的业务
    3.第11条第1项规定中,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和指标开发,信息等的生产、通及应用相关的业务。
    4. 此外,行政机关长官认为有必要的业务。
    ②可在政府预算内,向按第1项规定执行业务的人力资源开发支援中心给予所需的经费支援。
    第13条(构筑由政府出资的研究机关协力网)
    ①教育人力资源长官为了使教育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得到有效的促进,使信息传达通畅,可构建第12条中规定的人力资源开发支援中心及相关政府出资研究机关以外的研究机关和团体之间的协力网。
    ②教育人力资源长官为了构建第1项中所说的协力网,可以根据总统令之规定,指定主管机关,并对此给与经费上的支援。
    附则:
    ①(实施日)此法自公布后6个月起实施。
    ②(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基本政策的执行措施)此法实施当时制定的和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基本计划和实施计划,可以看作第5条规定的基本计划及实行计划。

驻韩使馆教育处整理(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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